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是以死刑的存在为首要条件的,世界各国对死刑的存废问题都十分慎重。依据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统计,到1990年十月为止,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5个,保留死刑但停止实行的国家有23个。[2]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一般通过给予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程序上更多的申诉或上诉的机会或渠道,尽量的保护被告人的存活权。国内亦是这样,自古以来就有少杀、慎杀的刑法基本思想。纵览各国的法律进步史,大家不难发现,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公正优先、效率第二的基本原则在各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中是相通的。设置死刑复核程序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缘由:
1、增强意识,树立“少杀慎杀”思想
国内自古时候就有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纵览国内几千年的历史,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死刑均采取小心的态度,设置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以期真的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少杀、慎杀。即便在少数滥用死刑的特殊时期,死刑的最后决定权也是交由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掌管,设置了多重程序,增加了发现案件错误的机会。这种少杀、慎杀的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如前所述,废除死刑是历史进步的必然走向,国内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要达成社会和谐第一要达成人的和谐。所以对于国内来讲废除死刑只不过时间问题。鉴于国内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有必要通过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来逐步向废除死刑过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其他司法机关都要结实树立这一思想,特别是负责死刑复核的法院、法官,更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基本思想,在少杀、慎杀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死刑复核工作。
2、一直把保障人权放在第一位
格维尔茨说过:“人权是所有些人由于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备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每一个生活而享有些平等地不容侵犯的权利,当遭到威胁时得以以人权的存在获得救济和保障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强调“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就是要主张人权至上。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这表明国内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每个部门法律的拟定与健全都要以宪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刑事法律也不例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新增规定,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只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国内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3]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程序法,势必也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的,并且司法公正、效率,程序公开等价值也都以保障人权为首要条件和最后目的。[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涉及人的生命权剥夺与否,对人权的保障更为要紧。因此,死刑复核法官要一直将人权的保障放在第一位,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来复核死刑案件,使被告人可以获得公正对待和审判。
3、达成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公正1、效率第二
公正与效率已成为世界各国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重要价值目的,而公正与效率之争却一直没停歇。一般觉得,“公正1、效率第二”,但在程序的设计上,节省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考量也是不可忽略的。国内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独立于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特殊程序,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判处死刑的案件才须经过此程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在肯定意义上讲是进行第三审,势必会增加诉讼本钱,减少办案效率,这好像并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其实不然。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将效率运用到诉讼范围,需要需要在保证实体公正的首要条件下,在程序上提升诉讼效率,即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得最大的诉讼结果。[4]作为死刑复核程序来讲,它决定是不是剥夺被告人的生命,因此在此程序中应当适合的向公正一方倾斜,只有以保证公正为基础,才能达成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这一理念需要法官在复核死刑案件时要愈加强调公正,适合的缩减效率原因发挥用途的范围,最大程度上做到公正审判。
4、达成程序公开,无公开则无正义
著名法学家边沁说过:在秘密审判过程中,其他的各种制约同公开性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没公开性,其他制约都是没有办法的。程序公开对诉讼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推行监督提供了可能性,可以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加大监督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达成司法公正提供条件。实行程序公开,进行“阳光”执法,弱势的被告人就能更好的参与审判,加大庭审的对抗性,最大限度达成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程序公开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公开的;其次,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应当是公开的。作为死刑复核程序来讲,更应该强调第二方面,即死刑复核的审理过程应该公开,而不是采取秘密的,书面的方法进行审理,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开,达成社会正义。